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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黑政发〔2005〕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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