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的延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10年8月30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鉴于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延长1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 上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