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养老保险公司:
为了改善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竞争中的环境,养老保险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时,不适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的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 上一篇
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下一篇 →
关于组建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的批复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