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授予河口、磨憨口岸签证权的请示》(云政发〔2004〕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四年九月六日 |
← 上一篇
关于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意见的报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