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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授予河口、磨憨口岸签证权的请示》(云政发〔2004〕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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