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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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