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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附件:

  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3日

  附件1

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附件2

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注:上述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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