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同冰岛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6月3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冰岛政府和我国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6年12月4日和1997年1月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1997年2月5日起生效,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国税发[1996]97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国政府同冰岛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6月3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冰岛政府和我国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6年12月4日和1997年1月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1997年2月5日起生效,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国税发[1996]97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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