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在昌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对南昌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在昌省直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昌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目前的8%提高到12%。条件暂不具备的,按8%~12%之间确定比例。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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