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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监督案件移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3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应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切实做到依法监督。
附件: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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