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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分工问题的复函

 

国家测绘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决测绘部门在贯彻国务院〔1990〕31号件过程中所遇困难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在《国务院批转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31号)和两局“三定”方案中,已有原则规定。由于地籍管理与地籍测绘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两局应根据上述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抓紧商定工作联系的具体细则,建立定期碰头会商制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发〔1990〕3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地籍测绘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自己的安排或具体规定。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都不得对此进行干预,或以解释文件等形式施加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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