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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合肥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请示》(皖政〔2003〕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二、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开放后,检查检验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

三、有关航线、航路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合肥航空口岸扩大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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