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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做好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将《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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