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自治区噶尔县驻地迁移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噶尔县县址搬迁的请示》收悉。同意噶尔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噶尔新村迁至狮泉河镇。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 上一篇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下一篇 →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