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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空军连城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连城机场为军民合用机场的请示》(闽政〔1999〕文1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连城机场实行军民合用。该机场按支线飞机使用要求进行扩建,所需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筹措。

二、机场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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