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县(区)财政局,县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地税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04]5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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