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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4]44号  2004年7月22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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