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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黑龙江、湖北、陕西、四川、吉林、广东、广西、湖南、贵州、山西、河南(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2000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物财函[2000]14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0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公司 20 哈尔滨

  2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 30 沈阳

  3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 30 天津

  4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 25 北京

  5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 30 上海

  6 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 30 武汉

  7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 25 西安

  8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 25 成都

  9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 10 广州

  10 哈尔滨木材防腐厂 5 哈尔滨

  11 镇赉木材防腐厂 5 吉林镇赉

  12 北京木材防腐厂 10 北京

  13 武汉木材防腐厂 10 武汉

  14 柳州木材防腐厂 5 广西柳洲

  15 鹰潭木材防腐厂 5 江西鹰潭

  16 成都木材防腐厂 10 成都

  17 鞍山工务器材厂 10 辽宁鞍山

  18 隆昌工务器材厂 5 四川隆昌

  19 沈阳铁道制动机厂 15 沈阳

  20 丰台桥梁厂 30 北京

  21 株洲桥梁厂 30 湖南株洲

  22 都匀桥梁厂 15 贵州都匀

  23 成都桥梁厂 10 成都

  24 太原轨枕厂 5 山西太原

  25 平顶山轨枕厂 10 河南平顶山

  合计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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