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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汪宏志等2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局副政治委员汪宏志、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副政治委员马少林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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