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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61号

为规范再生金属的进口秩序和企业的进口申报方式,打击价格瞒骗,促进我国再生金属行业的健康发展,海关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了调整(详见附件),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进口商在申报进口废金属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的规定填写报关单,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废金属分类目录及报关方法修改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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