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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31号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的发展和文化合作交流,规范暂准进口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对 1986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第3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将第3条第1款修改为:“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本公告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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