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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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