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同意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请示》(辽政发〔1987〕14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确定以下四点连线以内为外轮禁航区:北纬三十九度五十九分十八秒,东经一百一十九度五十四分十八秒;北纬三十九度三十三分十八秒,东经一百二十度四十九分十二秒;北纬四十度,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分;北纬四十度五十五分三十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分。

二、同意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和口岸管理委员会的编制为六百一十五人。海关、边防、卫检、动植检和商检单位的办公、业务、生活用房投资,由国家计委安排八百万元,请你省负责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包干使用;三千平方米国际海员俱乐部办公、业务用房的投资和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

三、其他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人事部联合发文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