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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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