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5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