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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