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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进口乌克兰禽类及其产品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符合中国相关检验检疫要求的乌克兰禽类及其产品进口。《关于暂停从乌克兰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明发〔2018〕107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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