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协定》的批复
农业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建立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同时声明如下:
一、《协定》第十条第4款和第十一条第1款中的“实体”一词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和第三○五条中所述的“实体”;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接受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 务 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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