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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张学忠、于俊东武警警衔的命令

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

一、授予吉林省公安厅警卫处处长张学忠武警大校警衔。

二、授予辽宁省公安厅警卫处副处长于俊东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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