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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交通部:

你们《关于镇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镇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并设立口岸检查检验和管理机构。

二、同意增加口岸检查检验和管理人员编制三百六十二人。办公、生活用房所需七百二十五万元投资(包括海员俱乐部),由国家补助二百五十万元,划拨给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不足部分全部由江苏省解决。开办费由地方解决。

三、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交通部正式对外公布。

四、其他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联合行文通知。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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