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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政报〔1990〕20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调整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于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高中学杂费应按学费、杂费两项分别规定收费标准。

  三、切实加强管理,对目前各学校自立的乱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制止。

四、做好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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