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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标准的请示》(内政发〔1990〕125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调整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在新学期(年)执行。

二、对学校代收费用必须严格控制,按照自愿原则,不应统一规定收取。

三、新的学杂费标准实施以后,学校自定的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废止,也不得另立项目,向学生家长和家长所在单位索取钱物。

四、做好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解释工作,使其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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