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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自《决定》公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有关申请。

  二、与“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对外公布。

  四、“证券公司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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