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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石家庄海关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在石家庄建立海关的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石家庄海关(处级机构)。

  二、石家庄海关人员编制四十人,主要从海关系统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由你省负责解决;交通工具、检查仪器和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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