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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复函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有关问题的报告》(〔1998〕外经贸政发第67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由你部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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