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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经研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联〔2008〕17号)废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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