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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国发〔1989〕33号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的通知》(国发〔1989〕33号),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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