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下一篇 →
关于进一步积极发展与原苏联各国经贸关系的通知
评论(0)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