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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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