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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通知》(桂地税字〔2009〕117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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