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设立鞍山海关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关于设立鞍山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鞍山海关(处级)。

  二、人员编制六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鞍山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