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现将《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凡进口《目录》管理的商品,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进口许可手续,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目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 序号 | HS编码 | 商品名称 | 单位 |
| 1 | 2844100000 | 天然铀及其化合物 | 克 |
| 2 | 2844200000 | U235浓缩铀,坏及其化合物 | 克 |
| 3 | 2844300000 | U235贫化铀,牡及它们的化合物 | 克 |
| 4 | 2844401010 | 镭-226及其化合物 | 克 |
| 5 | 2844401090 | 其他镭及镭盐 | 克 |
| 6 | 2844402000 | 放射性钻及放射性钻盐 | 克 |
| 7 | 2844409010 | 铀-233及其化合物 | 克 |
| 8 | 2844409090 | 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 | 克 |
注:2844401010、2844401090、2844402000、2844409090第二计量单位为“贝可”,凡进口上述商品,须按“克”和“贝可”同时申报。
←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下一篇 →
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