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质t安全的监势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2008年1月1日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0).tiff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