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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国家民航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要求对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民航设施在机场外选址建设,自成体系。

二、关于起降机型等具体问题,请浙江省人民政府与有关单位商定。飞行航线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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