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国办发(19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照此执行。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