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 1996 年 8 月 5 日 海关总署文件署监[1996]652号进行修订
1996 年8 月10 日 各海关对外公告 自 1996 年 8 月 15 日起 执行)
| 第一类物品 | 第二类物品 | 第三类物品 |
|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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