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中国新技术开发投资总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中国新技术开发投资总公司:

你公司二月二十日《关于申请授予我公司外事审批权的报告》(〔1989〕中技投第01号)收悉。

国务院同意你公司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总公司和直属企业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及邀请外商来华事项。公司正、副总经理出访和邀请国外相当于副部级以上官员来华,由公司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七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