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在南昌市设立海关机构的复函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五月三日《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答复如下:

因南昌市不是直接对外开放的口岸,进出口货运量不大,设立南昌海关的条件不成熟。考虑到你省进一步开展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同意在南昌市设立海关办事处,隶属九江海关。人员编制由海关总署调剂解决,交通工具、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请你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113号件的规定,解决该办事处的办公、生活用房。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