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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郑州海关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八日《关于设立郑州海关的请示》收悉。同意设立郑州海关(厅局级),人员编制一百二十人,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逐步配备。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基建投资及开办费用由你省负担。设关后的交通工具、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郑州海关的筹建工作,请直接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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