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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工商局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 农业部 工商局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已设立的乡镇企业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评估机构,此次脱钩改制应持市乡镇企业局批复的脱钩改制方案和市财政局同意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批准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进行名称变更的,应先经市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截止到6月30日未取得或未申领市财政局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局应将撤销决定及名单送市工商局,并督促其履行终止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届时,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由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减经营项目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今后,凡新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均应到市工商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持名称预先核准书到市财政局申领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核准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附件:《财政部,农业部,工商局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1)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农(牧渔)业厅(局)、农(经)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及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清[2000]2号)、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业管理的意见〉》(国清[2000]4号)、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清办函[2000]20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钩改制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持省级乡镇企业局、农业部门批复的脱钩改制方案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营业范围核定为“资产评估”,然后再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省级以上农业部门颁发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有效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届时仍未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履行终止程序,并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评字[1999]3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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