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不亮照经营、明码标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四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