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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西贵港口岸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把贵港列为国家一类开放口岸的请示》(桂政报〔1990〕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广西贵港口岸,限使用我国籍船舶开展外贸运输业务。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贵港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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